臺灣商標注冊
Trademark Fees and Documents in Taiwan
臺灣商標概要
現行臺灣地區商標第1條規定:“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法?!?/p>
現行臺灣地區商標法主要架構是建立于1973年,期間雖有多次修正,仍維持其基本章節及條文。20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標法共分10章、94條件,引進許多新制度。
地區英文縮寫:TW。
申請人主體資格:臺灣商標局對申請人不設過多限制,對于申請人要求方面,只需要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證明文件即可,例如: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臺灣商標,則需要提交該個人的身份證/護照復印件,如果以企業申請,則提交該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即可。
所需材料:
申請人名稱及地址
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
商標圖樣
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
官方回執時間:15天
注冊需時:12-18個月
注冊有效期:10年
臺灣商標查詢:https://www.tipo.gov.tw/
審查程序
申請——受理——審查——核準——發證——公告
商標主管機關對于商標注冊之申請,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。
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,先做程序上之審查,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,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,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。
當程序審查完畢后,再依商標審查準則,進行實體審查,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(具有識別性)及未有消極要件(不得注冊之特別規定,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)。
審查后,認為合法者,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,并公告于商標主管機關公報。
自公告之日起,滿三個月無人異議,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后,始予注冊。
從接獲商標申請注冊案起,依目前之實務作業,大約需八~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準審定。
獲準審定后,將于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,是否有人異議。
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,始予注冊,大約再經過一個半月后始發下商標注冊證。
臺灣商標注冊審查規則
商品/服務:該地區有自己的分類標準,可參考尼斯分類;商品/服務選項超過20個會增加費用;
申請基礎:不需要
證據提交:完成注冊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
申請在先:采用申請在先原則,但是使用證據在異議、撤銷及侵權等案件中發揮作用;
加快審查程序:無
使用繁體:申請文件需用繁體字,若用簡體,會導致補正
轉讓:轉讓需全部轉讓,不能只轉讓部分商品/服務;
轉讓所需材料:轉讓協議,轉讓方、受讓方身份證明文件,受讓方委托書,轉讓商標信息。
許可:申請中商標不能辦理許可備案,只有注冊后才能辦理。